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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排课、调课、停课、补课的规定
为了加强教学管理,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现就排课、调课、停课、补课等教学工作做如下规定:
一、排课
1、全院的课程编排由教务处根据学院工作计划统一组织,教务处和各系(部)共同编排。
2、课程编排按照先公共课,后专业课,最后安排公共选修课的程序进行。
3、每门课程的课时安排,一般连排两节(辅导课除外)。个别外聘教师确因有困难要求集中排课的,经教务处同意,至多连排四节。
4、本校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。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,可适当照顾,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的困难。
5、各教学单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,凡教学任务书下达的课程和课时不得任意增减。
6、课表排定后,由各系负责于开学前将课表分送到任课教师和开课班级。开课后两周内,一般不得变动课表。特殊情况,可在第三周经教务处研究调整。
二、调课
各系(部)对临时调课要严加控制,教师因故经批准临时调课者,按以下程序办理。
1、承担本系(部)教学任务的教师,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临时调课通知单,经教研室主任同意,教学主任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,并对调课班级进行妥善安排。
2、承担外系(部)教学工作的教师,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临时调课通知单,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主任同意,报教务处批准,由教务处和相关系(部)对调课做出合理安排。
3、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内双肩挑教师教学业务归相应教研室管理,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三、停课
学院严禁私自停课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者,按以下规定执行。
1、教师因故需停课者,须向教研室写出书面申请,说明停课原因,经教研室主任、系(部)教学主任和主任同意,报教务处。两节之内的停课由教务处审批,两节以上的停课由主管院长审批。
2、系(部)或有关行政处(室)因故需在部分教学单位停课者,由系(部)或行政处(室)写出书面申请,报教务处审核,由主管院长审批并向院长报告。
3、全院性短时间停课,由分管院领导向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提出申请,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,报院长批准。全院性较长时间停课者,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研究决定。
四、补课
1、凡调课的教师,必须按照调课时的安排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按时补课。
2、因停课耽误的课程,由教务处和教学系(部)作出合理安排,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。